征地补偿,再出新规!2022年征收宅基地上房屋,得这样补

征地补偿,再出新规!2022年征收宅基地上房屋,得这样补

琚韬希 2024-11-15 百科资讯 130 次浏览 0个评论

征地补偿,再出新规!2022年征收宅基地上房屋,得这样补

在“先签约,后报批”的程序下,被征地农民与县级政府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时,征地项目还未申请报批。从一般征收逻辑上讲,无合法的征收决定存在,补偿安置协议是不能生效的。故此,这种先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非签约即生效,而是先天附有生效条件——征地依法获批即条件成就,那么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征地申请未获批则条件未成就,此时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也就不生效,房屋和土地还是农民的。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涉及房屋的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中可以约定附生效条件或者附生效期限。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在明律师强调,签约后协议尚未真正生效,腾房搬迁这样的履行协议行为应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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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48条提及的法定征地补偿款共有5项,分别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两省新规的对比中,大家可以注意到,省一级的规范中要比《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增加不少细节。在明律师建议农民朋友一定要认真研读本省、市的地方性规定,这样才能对救济自己的补偿安置权益心里更有谱,抓手更牢靠。

在明律师最后再就这两省的征地补偿新规指出几个亮点供大家琢磨:

1. 不是一定要有过半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服方案”才能召开听证会。江苏省的规定中指出,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而2022年3月29日修订的江西省的规定也指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意见、建议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2.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需单独列支。江苏省的规定中提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单独列支,专款专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

3. 土地补偿费的绝大部分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民。《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将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妇女、儿童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江苏省则规定要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在明律师最后要指出的是,上述看似有些繁杂的补偿项目最终组成了农民在起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时的审查要点,这是有相当专业性、复杂性的。大家弄不明白就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操盘指导下去提这个最核心的诉讼,才能为提升补偿安置利益争取到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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