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福州房屋征收补偿有变化

新政!福州房屋征收补偿有变化

骆宝烁 2024-11-11 百科资讯 615 次浏览 0个评论
(以下简称《补充意见》),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等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制定了补充意见。

新政!福州房屋征收补偿有变化

《补充意见》涉及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栋外杂物间征收补偿事宜、原单位住宅单元房扩建部分征收补偿事宜、未办理建设审批或产权登记的单位宿舍征收补偿事宜等内容。

对于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栋外杂物间,市直、区属单位统建的杂物间将分别由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所在区房管部门按漏管公房予以接管。接管单位在收缴承租人积欠租金后,可按规定收回产权补偿款后放弃杂物间产权给承租人。

在原单位住宅单元房扩建部分征收补偿方面,对于原市直、区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单位住宅以单位名义牵头统一对房屋进行扩建,住宅已房改但扩建部分未记入产权证范围,扩建部分由现产权人出具书面承诺,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扩建部分面积归现产权人所有。

对于未办理建设审批或产权登记的单位宿舍,征收时原则上依据《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实施补偿。单位未完成产权登记手续的,需对用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对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经双方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明确土地权属为现房屋使用单位;由现房屋使用单位根据房屋实测面积,补缴土地费用。

市、区两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住房和杂物间产权放弃事宜,由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区级房管部门会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参照相关规定提出产权放弃意见报所在区政府审核。以上公房产权放弃给干部职工的,应结清相关租金。

对于被征收单位出资建设的门卫房、水泵房、车棚等附属用房,按规定补偿给出资建设的单位,征收补偿款支付按财政规定执行。

对于征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事宜,《补充意见》提出,征收上述单位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可选择调换住宅或非住宅安置房。被征收单位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间每六个月按标准给予过渡费补助。

编辑:余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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