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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光明日报曾报道一起“遗产纠纷”案例:92岁的王阿婆去世后,由于生前未婚且唯一的亲弟弟也已去世,出现了房产无人继承的情况。虽然王阿婆一直由侄子照顾,但按照当时的法律,侄子并没有继承权,因此这套房产最终归国家所有。
然而,新规实施后,侄子要求独自继承房产,侄女却表示反对,她认为自己也同样具有继承权利,最终双方对簿公堂。对于这一事件,许多人认为侄女的做法不妥。
这起事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为何王阿婆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将房产继承给侄子,以避免法庭判决的麻烦呢?事实上,大多数家庭70%的财富都在房产上,加之老龄化比例不断提高,未来五年每年将增加过千万的老年人,房产继承问题日益凸显。
可能许多90后并不了解这个问题,因为他们是独生子女,不存在继承问题。但对于80后家庭,特别是那些孩子较多的家庭,在继承房产时,因为房产价值较高,特别是热点城市的房子价值更高,因此出现问题的概率也往往是最高的。
那么,到底该如何解决房产继承问题呢?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答案。
首先,并非所有情况下,子女都能继承父母的房产。例如,父母自愿将房产继承给除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并且确立了遗嘱。李阿姨就遇到了这种情况,子女常年在国外,对自己不闻不问,而侄子却一直在照顾自己。最终,李阿姨立下遗嘱,将房产继承给侄子,子女也就无法继承了。
其次,父母的房子设立了“居住权”时,居住权属于益物权,并不在继承范围内。例如,张大爷的生活起居一直由保姆王女士照顾,同时张大爷生前对名下的房产设立了居住权,所以子女就无法继承这套房产。只有等到王女士去世之后,居住权才会消失,并且只有王女士才能享有这套房子的使用权,其他人不能转租和出售等。
另外,新规还强调了男女平等继承的权利,这意味着女性也有权继承父母的房产。
此外,新规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并增加了两种新的立遗嘱方式,分别是打印和录音。在确立多份遗嘱的情况下,以时间最近的那份遗嘱为准。同时,为了确保遗嘱的客观性,还增加了两项附加条件:首先是确立遗嘱时,需要至少有2个人在场见证,其次是写明清楚日期和签名。
对于子女来说,在继承父母房产时,有三种主要方式:赠与、买卖、继承。哪种方式更合适呢?
如果选择买卖方式,需要缴纳契税、个税和增值税等费用。如果选择赠与方式,则需要缴纳契税、公证税和个税等费用。但如果选择继承方式,只需缴纳公证费和工本费,成本相对较低。
综上所述,为了避免房产继承的争议和麻烦,建议父母在生前就立下遗嘱,明确房产的继承权。子女在继承房产时,也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费用,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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