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张智勇律师团队整理编辑(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青川县人民法院关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判决书节选:
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XX年11月3日被青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青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青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XX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XX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从袁某某(已判刑)处购买假冒伪劣香烟,并销售给多人。XX年11月2日,马某某在运输假冒伪劣香烟途中被警方截获,被扣押的假烟总价值达到2168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假充真销售假烟,销售金额为7160元,尚未销售的假烟货值金额为216850.00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71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香烟予以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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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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